孙中山为何搞“五权分立”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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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权分立的思想是为了防止个人独裁,确保政府行使治权时的分权和制衡。 在三权分立之中,考试权是附在行政上的,弹劾权是附在立法上的,孙中山在此基础上借用中国古代政治制度中的考试、监察二权的科举取士制度,将这二者独立出来,赋予其与其他三权平等的地位。

因为孙中山认为考试制度最为公允,可避免盲从滥选和任人唯亲的弊端,有利于人才的选拔,而独立的监察制度也有利于一个廉洁高效的政府建设。按照孙中山的说法,就是“以五权分立救三权鼎立之弊。”

扩展资料

五权分立特色:五权宪法有其特色,但基本上是从三权分立(见分权学说)的制宪原则演化而来。孙中山承认自己的构想并非“杜撰”,“就是将三权再分弹劾及考试两权”,“不过三权是把考试权附在行政部分,弹劾权附在立法部分”。

他把“外国的规制”与“本国原有的规制”加以“融合”,借用了中国古代社会政治制度中的考试﹑监察机构及其职能,以期比之三权“较为完善”。

在他看来,考试制度“最为公允”,可避免“盲从滥选”和“任用私人” 的弊端,有利于人才的发现和擢用;而“独立”的监察制度和机构也是可资借鉴的,对廉政和效率大有裨益。根据五权分立的准则,国家的体制由行政院﹑立法院﹑司法院﹑考试院和监察院组成。

百度百科-五权分立

百度百科-五权宪法

众议院...专享弹劾权

参议院专享审理所有弹劾案的权利。参议院在审理弹劾案前,全体参议员均须宣誓。若受审者为美国总统,则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审。

详情请看下

美国

1. 弹劾原因:根据美国联邦宪法第2条第4款之规定,「总统、副总统及美国联邦政府之各级文官,受叛逆罪、贿赂罪或其他重罪轻罪之弹劾而被定罪时,应受免除职处分。」

2. 弹劾过程:

I.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2款第5节,「众议院...专享弹劾权」,可以由任何一个公民或众议员向众议院提出弹劾指控。弹劾动议提出后,该院的司法委员会即成立「专案研究小组」,进行初步研议可否调查。

II. 研议小组将初步讨论结果提交司法委员会作进一步审核,若司法委员会认为初步资料有进一步调查之必要,则授权司法委员会主席行使调阅权 ( the Power of Subpoena ),调查证据并传唤证人。

III. 司法委员会经调查后认为有弹劾证据,足以构成弹劾时,则以多数决通过向众议院提出弹劾决议案,及提交弹劾条状 ( Article of Impeachment ),对众议院认为需以免除总统职务为惩罚的指控违规情况,做出详细陈述。

IV. 弹劾决议案经众议院全院大会辩论后,若有1/2以上议员表决通过,则将此案交由参议院审理,同时众议院会选出7名议员组成弹劾处理委员会,在众议院的弹劾审讯中,就弹劾罪状所载的指控作出证明。

V. 根据美国宪法第1条第3款第6节,「参议院专享审理所有弹劾案的权利。参议院在审理弹劾案前,全体参议员均须宣誓。若受审者为美国总统,则由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主审。」审讯过程中,参议院会审查证据、询问及盘问证人。主审法官有权就所有与证供有关及附带引起的问题自行作出裁决。然而,主审法官可选择在参议院席前将任何此类问题付诸表决。

VI. 在弹劾处理委员会及被告人的律师作出结案陈辞后,参议院会就弹劾进行闭门商议。参议院其后会公开就弹劾罪状进行逐项表决。就一项弹劾罪状定罪,须经2/3的出席参议员表决赞成。总统如因任何一项弹劾罪状而被定罪,即被弹劾,由副总统接任总统,被弹劾者将终身不得担任任何公职。如果犯有刑事罪行,在其恢复普通平民身份后继续由普通法院进行审理。如果被认定为「无罪」,总统可以继续完成其任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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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用户041808 2026年04月18日

    文章不错《孙中山为何搞“五权分立”?》内容很有帮助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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